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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1 韦总裁出招了】(2 / 5)

地税、人口税和商税。

明朝的土地税和人口税以黄册和鱼鳞册为征收依据。

黄册是登记国人户的户籍,因上交户部的一份为黄色封面而得名鱼鳞册是对国土地进行丈量后绘制的图册,每家每户的的土地位置、大小、形状等都在鱼鳞册中标注出来,由于田图状似鱼鳞,因以为名。

明朝初期,基本沿用唐宋以来的两税法。

夏季所征称夏税,限当年八月纳完;秋季所征称秋粮,限第二年二月交清。

一般纳税以实物为主,除了米麦等之外,还可以钱、钞、金、银等折纳。

明朝中期,由于赋役苛重,百姓多有被迫逃亡,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国家财政陷入危机。

神宗万历年间,为了解决赋役不均和征收混乱的税制弊端,首辅张居正开始推行“一条鞭法”,其主要内容在于将部分丁役摊入田亩,各种田赋、徭役、杂税合并为一条,一律折银缴纳,差役由政府用银雇人充当。

“一条鞭法”的推行,在中国古代税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将过去的所有税目合并为一条,并将徭役折银摊入地亩,既简化了税收名目和征收手续,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较大地削弱了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又由实物税转化为货币税,有利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商税是明朝税收的另一大重要的来源,主要包括市税、关税和舶税三种。关税,又称“通过税“,是指在商人比经交通要道设关立卡,征收通过税。

宣德年间(公元1426-1435)开始在水道上设立关卡,征收船料费,按船之大小长阔,定其税额。

对于关税,明初市税基本上按三十取一和“凡物不鬻于市者勿税“的原则征收,但到明仁宗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施行钞法,商市从门摊向市肆发展,才课税于门肆门摊。

明初对各国舶货免征舶税,至明穆宗隆庆年间松开海禁后,才实行舶税制。

为了加强对商税的管理,明律还对匿税者规定了刑事责任,大明律规定凡城镇乡村的商贸集市和海港码头,都由官府设置的人员专门管理;凡客商匿税及酒醋店铺不纳税者,笞五十,货物一半入官。为了奖励告发偷税漏税者,还将没收货物的十分之三给予告发人。

对客商船户发给“印信”、“文簿”,登记其籍入官。

此外,明律要求承办茶盐专卖的商户年终纳齐商税,否则,以不足数额的多少分别给予笞杖刑的处罚,并强制完税纳官。

韦宝有了这么大一片地区的管理权之后,可以把赋税和商税,还有租用船只,海运的运费,都放到海防钱庄收取。

这样的话,海防钱庄可以预收很多银子!

韦宝不但可以预收银子,还可以正式让天地会纸币进入关内时常。

明代对内对外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商业十分发达,不但重视国内税收立法,而且对外商载货入境做了严格的规定。

在明朝以前,历代都有货币管理规定,而且铸造和印制货币的权力始终掌握在国家的手中。

任何危害国家货币制度,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的行为,都要受到严厉的打击。

进入明朝以后,商业活动更为活跃,货币流通量增大,需要有更多的货币作为支付的手段。

为此,《大明律》首次设立“钱法”、“钞法”专条,确立了宝钞与铜钱并行使用的制度。

按照其规定,各种钱币并行使用,不得重钱轻钞,违者处杖刑;伪造宝钞,不分首从,一律处斩,没收财产;窝主、知情者、使用者与伪造者同罪;描改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私铸铜钱者处绞,匠人同罪。甚至还严厉打击私自买卖废铜的行为,违者各笞四十,以防止伪钱的铸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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