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小书屋>都市言情>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第278章 激烈辩诉,审判长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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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8章 激烈辩诉,审判长的倾向!(3 / 4)

,要不怎么说寻衅滋事是万能罪呢?

审判长席位上,胡军将注意力转向被告方委托律师。

“被告方对于检方的控告有没有什么要说的?”

“有的审判长。”

“那说说吧。”

听到审判长的话,苏白当即开口:“我方并不认同检方的陈述,具体有以下几点:”

“检方在陈述我方当事人,犯了寻衅滋事。”

“作为法律界的人员,应该都知道寻衅滋事是有一定的要求条件的。”

“那就是需要对于公共秩序造成一定的破坏。”

“虽然寻衅滋事所包含的范围很广,可以按照每个人的思路去理解,造成破坏的范围严重性,”

“但是我方完全没有破坏公共秩序啊!”

“检方陈述的李某,张某和薛某三人作为我方当事人触犯了寻衅滋事,是通过寻衅滋事的第四点: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

“我想请问一下,检方是不是通过这一点来认定我方寻衅滋事的?”

马虎:“是的。”

“那么我想请问一下,检方对于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这一点是怎么认定的呢?”

“起哄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这两点是具有因果关系的吧?”

“在本次案件的过程当中,李某,张某和薛某等人,并没有起哄,他们只是进行正常的维权行为,也没有造成什么所谓的公共秩序混乱。”

“所以在没有起哄的情况下,没有影响到公共秩序的混乱。”

“我并不是太能够理解检方认定的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是什么意思,检方能够对此进行详细的陈述吗?”

面对苏白的询问,马虎开口:

“根据对于寻衅滋事的指导和相关定义,起哄是指多人在同一场景下进行的同一行为,造成了相关的公共秩序混乱。”

“四人以上就可以泛指多人,在本案当中,涉及到的人数高达数十人,已经达到了对于团队的定义。”

“影响公共秩序,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乱,这一点很好解释,对于李某,张某和薛某等人组织的行为,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顺安地产有限公司的公司运营。”

“并且对于顺安地产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声誉和其他情况的影响,面对执法人员的劝解,李某,张某和薛某不听劝阻,仍然继续一意孤行。”

“而且是多次。”

“基于以上行为,对于李某,张某和薛某判定其寻衅滋事有什么问题吗?”

“有问题!”

苏白反驳:“我不认同检方的观点。”

“刚才我方陈述的并不是多次不听劝解,我方询问的问题是我方在哪一点影响公共秩序了?”

“公共秩序是什么?”

“公共秩序指的是生活中常见的一些事项,影响公共秩序,是影响了这些事项。”

“我方当事人和其他人,都只是站在顺安公司外进行维权行为,第一,没有进行辱骂,第二,没有进行殴打,第三,没有进行主动性的打扰他人。”

“所以,检方陈述的我方当事人引导着其他人一起影响公共秩序,指的是影响到了顺安公司的员工工作?”

“但是这并不是我方主动愿意去影响的,我方没有对他人进行阻拦工作的行为。”

“再有。”

“检方还陈述了,执法方对于我方当事人等人进行了多次的劝解。”

“是的。”

“这一点我方不得否认,的确是对我方进行劝解了,但是我方进行的是维权,他们是不是没有做出什么违法乱纪的事情?”

“并且和执法人员进行了相应的沟通。”

“所以既没有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又没有做出对抗执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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