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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0章 南察风波(五一)盐弊(为盟主曹面子加更)(3 / 4)

年朝廷委派行在刑部右侍郎何文渊、行在户部左侍郎王佐、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朱与言分别提督两淮、长芦、两浙盐课,也是因为“两淮、长芦、两浙盐运使司及各场盐课官吏,不遵成宪,肆志贪渎,纵容灶户私煎私货;及商客支给,掯勒百端。中间有名为巡捕而私自兴贩者,有假托权贵而自烧煎者,有诈冒客引而沿途鬻卖者;甚至据徒集船,排列兵器,恣行凶恶者。”

从这两例就可以看出,早在正统年间,全国范围内就已经广泛存在私盐问题,私盐的盛行已对朝廷的官盐销售体系构成威胁。

明廷虽然对私盐盛行很了解,但一直没有有效的对策。正统三年十二月,朝廷不得不命监察御史巡视两淮、两浙盐课,而之前“命御史尹镗往扬州府提督两淮盐课,久之召还,而私煎私贩及运司克剥之弊益甚。”

也缘于此,巡盐御史一职由朝廷临时委派逐渐成为常设官职,“依巡按例更代”。另外联系这两起朝廷委派官吏之例,可见朝廷于正统三年之前,至少已委派何文渊和尹镗先后提督两淮盐课,但一直没有解决问题,仍然需要继续加强监管力度。

据此高务实就可作出两种推测,一是两淮私盐已经堆积已久,非朝夕就能解决;二是前期派出的官员皆不能完成任务,其中也或有故意纵容私盐发展之嫌。

但是从史料来看,在吏治尚好的正统初年,多名御史连续违背朝廷意愿而故意徇私的可行性较小,所以第一种推测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两淮私盐问题的严重性和持久性,已经对朝廷财政税收构成严重威胁,并进而影响边防储备。于是朝廷也于正统十二年、景泰三年、成化三年一再申明私盐之禁,但是依旧未取得良好效果,私盐贩卖仍呈加剧态势。

特别是自成化二年盐法大坏之后,私盐多越境卖货,官盐益加不行,盐法废弛,弊出多端。根据高务实的查证,当时两淮盐区的私盐主要有两类。

其一为淮私,即直接从两淮盐区流出的私盐。这其中一部分是灶户将手中余盐私自出售给私商或盐枭,他们再冒官印而鬻卖。

当时朝廷虽然下余盐买补之例,但是偏远之处的灶户往往不为盐商青睐,很少乐意大老远跑去收,在这种情况下唯有售予私商或盐枭。

另一方面盐课征银的制度施行后,灶户上缴盐课须售盐换银,这就导致私煎私卖更为加剧。特别是遇灾之年,灶户往往“困于衣食,盗卖引盐以救急。”——看看这有点像什么?没错,就像一条鞭法被张居正强行在陕西等地推广之后,被迫卖粮交税的贫苦百姓。

但是高务实心里明白,灶户的私煎私卖,并非出自要与朝廷盐法故意对抗的目的,更多时候是不得已而为之,而且因为他们贩私的规模小,每次交易数量不大,对盐法的冲击其实也不甚强烈,仅出现在沿海盐场和周围地区。

另一部分则是官盐外流。如成化三年刑科给事中左贤奏报:“自仪征抵南京,沿江上下,自芜湖至湖广、江西等处,俱有盐徒驾驶遮洋大船,肆行劫掠。虽有巡江总兵等官,往往受财故纵。”此为盐枭结众成伙劫掠官盐一例。

又如嘉靖二年,“有太监李昙往来淮扬间,舟携私盐鬻卖,巡盐巡检程景贵率逻卒搜得之。”此为内宦参与贩私一例。

此外,刚才曾提到的宣德十年行在户部奏章中,还有“军卫势豪之家,纵容厮役,阻坏盐法,私出兴贩,辄数百艘。”之说,此则为地方豪强和军卫贩私一例。

如此看来,淮盐私销的参与人员虽成分复杂,私盐来源亦多有不同,但都是于国法之外对朝廷盐政的对抗,性质最为严重,并且出现在长江中下游地区这样的经济重地,对盐法冲击自然就更加剧烈了。

私盐的第二类则为邻私,即邻近盐区流入两淮盐区的私盐。相比于淮盐私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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