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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章 朝归倭附(十四)君权臣权(2 / 4)

仅有几千人卫队的窘境也得以解除。故所谓相权牵制君权论,也就不攻自破。甚至可以说,宰相只是君主集权的一种手段。

再以秦桧为例。女真以送还高宗之父的棺材,以及释放其母亲并归还河南地区,作为宋朝贡献岁币及承认自身为金国之附庸的条件。高宗本人乐意接受。

然而朝中反对甚是激烈,加上手握兵权的大将主战,让高宗和议之意愿难以贯彻。而高宗的解决方法,则是将秦桧扶植为权相,即是唯一的宰相。再授以秦桧负责和谈之权,使其余官僚不得插手。

加上秦桧将主战的三大将召回朝中,使其与军队隔离,除了将军队重新置于朝廷的控制之下,更将主战声音的影响力抹去。

这些都使高宗的和谈意愿得以贯彻,并解决了高宗夙夜担忧的将领权重问题,使朝廷权力得以巩固。而在秦桧死后,这些已增长的权力,便转移到高宗手中。

高宗更以打击秦氏家族作为“消除秦桧擅权流毒”的手段,提高自己的形象以及地位。然秦桧所行之事,实则为高宗之意愿。

由此可见,所谓权相,也不过为皇权集权过程中的代理人,以及君权巩固过后的替罪羊。

再者,相权仍需以皇权作背后支持,虽不能说相权与宦权相同,皆为皇权之延伸附庸,但其仍需要君权之支撑,故所谓相权制约皇权一说,实在难以成立。

举个例子:1134年,高宗因为困惑不解而直截了当地向张浚发问:“我和宰相讨论问题,只要稍微有点儿不同意见,他们就会那么轻易地要求辞职。这是为什么?”

张浚回答说:“只要陛下您把跟宰相之间的不同意见透露出来一点点,论者就会嗅到您究竟赞同哪一边,于是写文章来支持它,并攻击那些意见不同的宰相。在众人的攻击之下,宰相没有其他选择,只有请求辞职。”

可见,宰相之权,若无君权之支持,甚至只是宰相意见与君主意见相左,便只能请辞。

综上所述,君相关系可以得出三点概论:

其一,朝廷权力并非变量,故二者并非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相权制约君权一说,难以成立。

其二,相权之膨胀可为君主之集权手段,相权之膨胀并不能制约君权,宰相甚至可谓是助长君主集权之代理人及替罪羊。

其三,相权需要君权之支持,故所谓相权制衡君权一说,实属无稽之谈。因此,若仅以太祖废相便论明代君权270余年皆为空前膨胀,不可取也。

但同时必须承认的是,太祖废相后,乃至成祖时期,皇权确实有所加强,甚至可以说在一段时期内,达至了历朝历代的君权巅峰。

只是,这其中的缘故并非君权失去了相权的制衡,而是皇帝本人以日夜勤政作为代价,是他不需要通过宰相而直接进行集权的表现。这样做看似使君主拥有无限大的权力,但实质上却极度依赖于皇帝本人的能力。

故当后世皇帝怠惰而久居深宫,无法如太祖一般勤政英明时,其对权力的掌控自然就会大幅减低。这就解释了为何后世君主,尤其如原历史上万历等怠政之君的权力,始终无法恢复于洪武、永乐朝之皇权巅峰之因。

这就得出一個结论,既废相一举于后续而言,对君权膨胀与否并无重大影响。故所谓臣权与君权之间关系,乃至臣权与君主专制之间关系,应撇除相权之成分,仅以臣权——即文官集团的权力与皇权之关系来讨论。

那么先从决策权来看。名义上,明代皇帝掌有最高的决策权,主要表现就是所谓的批红。然而,明代皇帝的命令必须经过六部尚书,而其下的六科给事中则有封驳之权,且皇帝命令必须要有内阁票拟,否则即为不合法。

钱穆《国史新论》中说:“清代皇帝重要命令直接由南书房军机处发出,而且可以直接发给中央乃及地方各机关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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