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和户部、少府监等衙门商量之后认为,现在大明的放贷,主要是有两种情形的,按照借贷利率大体上可划分为两类:一是月利八九分乃至十分即年利倍称以上的高昂利率;二是月利三四分乃至二分、一分五厘、一分左右的相对较低的利率。
虽然这两种都是极为高的利率,但是也要有不同的处理办法,第一就是对于这些高利率,户部要会同刑部、大理寺等法司衙门和翰林院律例馆等衙署,制定相关的法条,对于滥放高息的,以刑律予以打击,现在大明疆土广大,现在很多新收复的地方还缺乏人口来开垦土地,朱载坖认为要增加流刑的适用比例,将这些人迁移往这些边疆地区。
而对于现在看起来相对比较低的这些利息,也要加以疼顿,首先是发布法令,限制放贷利息,对于这些钱庄和票号等金融机构,由少府监制定相应的利息上限,凡是超过的部分,百姓得向官府举报,一经发现,立即严惩。
同时为了打击这些放贷的行为,由太子奏请朱载坖,开征利息税,专门对于这些放高利贷的人,利息税的税率和利息相关,利息越高,所征收的利息税就越低,月息一分以下,免征利息,一分以上,征收三成利息税,每增加五厘利息,就增加一成税率,严厉打击高利贷。
同时这些钱庄、票号放贷必须登记,按时间交少府监或者是户部分司审查,凡是在法司衙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应当交税而没有交的案件,法司一律驳回,同时将其移交少府监或者是户部分司严惩,凡是要想经营放贷的,必须要经过户部分司或者是少府监分司的批准,未经许可的放贷债务,均系非法,各级官府和法司不予承认。